审计-第23章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250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审计客户成为公众利益实体后的任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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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关键审计合伙人任职期限

# 审计合伙人冷却期规定

# 公众利益实体转换影响

# 审计合伙人服务时间限制

# 项目合伙人冷却期要求

# 首次公开发行审计期限

# 项目质量复合人冷却期

# 关键审计合伙人轮换例外

在审计业务对独立性的影响中,关键审计合伙人的任职时间及冷却期规定是核心要求。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同一审计客户中的连续或累计服务年限不得超过五年,随后需进入冷却期。若客户从非公众利益实体转为公众利益实体,其任职时间需分段计算:若此前服务未满三年,剩余可服务年限为五年减去已服务时间;若已服务四年以上,转为公众利益实体后仍可继续服务两年。
对于首次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无论其是否为公众利益实体,关键审计合伙人在客户上市后均可继续服务两年,不受此前服务年限限制。冷却期的时长根据职位不同有所区别:项目合伙人需冷却五年,项目质量复合人需三年,其他关键审计合伙人需两年。
在职位转换方面,项目合伙人冷却期内不得立即担任项目质量复合人,需间隔两年;反之则允许。极特殊情况下,若因不可预见因素需延长关键审计合伙人任期,可在客户同意并采取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延长至六年,但需符合法律法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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