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景彤律师《企业管理层十大用工秘笈》
只有系统性提高用工管理水平,才能最大限度降低法律风险。
《企业管理层十大用工秘笈》从劳动者入职到离职为时间轴,系统阐述企业用工十大方面,主要包括试用期考核、劳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社保与公积金、休假与请假管理、绩效考核与薪酬管理等内容。
如果您是管理者,能够全面提高用工管理水平,如果您是创业者,能够为您在公司设立的初期防范用工法律风险提供支持。如果您是劳动者,能够降低和化解职场风险与危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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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5期



在影视投资合同中,先履行义务、先履行抗辩权及附条件生效条款的适用场景存在本质区别。以三个典型案例为基础,合同双方互付义务且履行顺序明确是共同特征,但法律性质差异显著。
第一个案例中,乙需先开具发票,甲后支付分账款。两项义务虽存在履行顺序,但开具发票与支付分账款不属于对待给付义务,缺乏合同义务牵连性特征。根据民法典第526条,先履行抗辩权行使需满足义务互为条件、履行顺序明确等前提,此情形下后履行方不得以对方未履行为由拒绝履行,否则构成违约行为责任划分问题。
第二个案例中,甲需先支付投资款,乙后履行拍摄义务。因投资款与影片拍摄具有等价性和内在牵连性,甲未履行投资义务时,乙可依据抗辩权行使条件限制拒绝开机,且不构成违约。此情形符合先履行抗辩权对合同义务牵连性特征的要求,保护后履行期限利益。
第三个案例涉及附条件生效条款。双方约定乙支付第二笔投资款以备案审查通过为前提,属于条款生效条件约定。根据民法典第158条,备案审查结果作为豁然性事实,决定合同风险规避条款的效力。若备案未通过,乙无支付义务,甲亦不可主张违约,此设计通过附条件机制降低合同风险。
综上,三类条款均围绕互付义务履行顺序展开,但先履行抗辩权强调义务牵连性,附条件生效条款则以不确定事件控制合同风险,需结合具体合同目的及行业规则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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