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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6期



王某民将400克金条变现后,以14万元现金出借给王某,双方形成民间借贷法律关系。经多笔资金往来结算,最终确认借款本金37.4万元,王某已偿还31.9万元。法院认定实际交付的是现金而非金条,故按现金借贷关系处理。
关于金条变现借款纠纷,二审法院认为交付标的物性质决定合同性质。若直接出借金条则构成借物合同,债务人需归还等重黄金或按偿还日金价折现。但本案中金条已完成变现,应适用货币借贷规则。
在债务金额司法认定方面,法院判决王某仍需偿还剩余借款5.5万元及信用卡垫付款6.667万元。关于逾期利息计算标准,个人借贷逾期利息可按LPR的1.2-1.5倍计算,而金融机构转贷利息不受法律保护。
本案凸显出借物合同性质认定与民间借贷的区别。金价波动风险承担取决于交付标的物性质:直接出借金条由借款人承担价格风险,变现后出借则由出借人自担风险。借贷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区分物权债权关系,对归还方式、价值计算等作出详细约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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