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钱雇你也好,麻烦出席一下”,新娘恳求新郎出席婚礼,分手后男方追讨20.8万称系“配合演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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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未领证彩礼返还条件

# 属于彩礼范畴改口费

# 缔结婚姻赠与金首饰

# 同居消耗彩礼抵扣

# 不影响彩礼返还认定

本案是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彩礼返还纠纷。恋爱同居的双方原计划举办婚礼,后谈及分手,女方恳求男方出席婚礼,称可出钱雇男方配合,男方主张婚礼仅为配合演戏,女方则主张相关表述仅为吵架气话,双方已和好并共同筹备婚礼。婚礼举办后双方仍未领证,最终彻底分手,男方起诉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改口费及金首饰等财物共计20.8万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彩礼返还满足三种情形即可支持:未办理结婚登记、办理结婚登记未共同生活、给付彩礼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本案符合未领证的彩礼返还条件,婚礼是否演戏不影响彩礼返还的认定,仅需以双方最终未登记结婚作为判断基础。
法院审理认定,改口费在法律性质上属于彩礼范畴,为缔结婚姻给付的金首饰也属于彩礼范围,应予以返还;而与缔结婚姻无关的个人赠与,完成赠与后无需返还。因双方存在共同同居事实,女方已将部分彩礼用于共同生活及婚礼筹办,进行彩礼抵扣后,一审判令女方返还彩礼及改口费合计12万元,并返还对应金首饰。二审维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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